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0047号
原告:谢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审 判 员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