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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谢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0047号

原告:谢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审 判 员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