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袁伦礼,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甲。
被告:周某乙(周祥林)。
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
被告:周某丁。
被告: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荣
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秋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