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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民初字第780号

叶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叶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袁伦礼,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甲。

被告:周某乙(周祥林)。

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

被告:周某丁。

被告: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荣

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秋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