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高景武,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清,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云,男,192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景武与被告高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景武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景武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景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晶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