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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秦典军与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典军,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秦典军,。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就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咸劳仲案字(2012)23号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补偿共计3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劳仲案字(2012)23号调解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