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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15号

鹿翠玲与李艳艳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鹿翠玲,李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鹿翠玲,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个人账户60×××57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庆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