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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093号

杜沂波与重庆市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沂波,重庆市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杜沂波,1968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重庆市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杜沂波与重庆市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229.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