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调确字第11号
申请人:方微星。
申请人:邵根才。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微星、邵根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微星、邵根才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24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邵根才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方微星9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莉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