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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510号

肖顺勇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肖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510号罪犯肖顺勇,又名祖红平,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顺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肖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肖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顺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24日止)。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葛锦峰

审判员  陆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