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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8号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卓世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卓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 法定代表人杜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燕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代理人佟振山,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卓世英,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世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买方)》第五条约定,如因佣金或费用发生纠纷的,合同签订地福田区人民法院有诉讼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在《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买方)》中已经协商确定了因佣金或费用发生纠纷的管辖方式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福田区为双方合同签订地,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卓世英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佳佳(代) 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