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纪颖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纪颖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