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 峰
审 判 员 高士乐
人民陪审员 崔宗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现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