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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57号

徐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 峰

审 判 员  高士乐

人民陪审员  崔宗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现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