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