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8号原告范某,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冯某,住广东省阳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宜 微信公众号“”
范白姣与冯秀月民间借贷纠纷2013石民初78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8号原告范某,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冯某,住广东省阳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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