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宋希春与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希春,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宋希春。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应付赔偿款、诉讼费等合计4448元,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五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一��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