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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5号

魏诗定与王建平、姜松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魏诗定。

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姜松霞。

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诗定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就还款事宜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