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魏诗定。
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姜松霞。
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诗定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就还款事宜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