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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54-1号

戴亚萍与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戴亚萍,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