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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3号

冯延军申请执行侯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延军,侯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冯延军,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侯志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强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志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立

审判员  肖凌峰

审判员  王月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