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行异字第00002号(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洋,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渤,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王向阳,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浴池公司)、王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浴池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浴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书面异议请求称,办案人再次送达附有技术报告的评估报告书时,我们既向执行办案人提出异议,但在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便下达了执行听证驳回通知书及选择拍卖机构的开庭传票,违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要求停止拍卖,评估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重新评估,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本次异议审查听证会上,异议人浴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次明确的表示,其异议请求是评估价格过低,要求法院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吉林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华房(2011)估字第JZ-10-11-01-01号房地产估价报书,证明这个评估价是6879万元,与本案评估价格差距非常明显。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上次执行听证会已经质证被驳回了,这份评估报告评估目的不同,这是贷款评估,而本次是执行拍卖评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洋诉被执行人王向阳、浴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浴池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31号四处房屋产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刘洋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吉中民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浴池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31号1-4层全部房屋(现创业市场)。吉林吉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12年8月16日出具吉翔评字2012第Q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为33,362,222.00元。对此,浴池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就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评估价格过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吉中民执字第34号执行听证驳回通知书。浴池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的异议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未能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对评估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仅强调评估结果不客观。在此情况下,异议人提出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并不是重新评估的法定事由。本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本院(2012)吉中执行异字第34号执行听证驳回通知书,对异议人的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凤昌
审判员 唐士民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