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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051号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