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凤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