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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前民初字第3129号

单洪友与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洪友,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前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单洪友,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老马圈屯。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会志,系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兴武,长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洪友与被告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2012)松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