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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执字第4号

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曹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扬,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10号3单元4楼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外民三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扬至今仍未履行给付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小区15栋7单元4层1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扬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小区15栋7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54.24平方米,产权证号:外00202434)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高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刘 砾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