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国建。委托代理人薛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祥。委托代理人吴辉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平。
上诉人蔡国建与被上诉人张耀祥、赵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港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国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国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国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上诉人蔡国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