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李金巧,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公沙村348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0926752X被告吕明功,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长乐镇王埠庄东村144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07116812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金巧与被告吕明功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吕桐宇由被告吕明功抚养,原告李金巧自2013年2月份开始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支付给被告吕明功子女抚养费300元,于每月的10日前付给被告吕明功。孩子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原告李金巧可以随时探视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M2E07)归原告李金巧所有,原告李金巧于2013年2月28日前付给被告吕明功人民币2700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夫妻共同债务在中国银行因买车贷款50000元由原告李金巧负责偿还;借刘月香7900元、交通银行透支30000元、农业银行透支5000元、工商银行透支5000元由被告吕明功负责偿还。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李金巧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清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