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070-2号申请执行人田德民,男。被执行人王月侠,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德民与被执行人王月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彬民初字第00251号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1570元,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之夫田为民在彬县永乐信用社有存款,2013年1月22日本院划拨了田为民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2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智昶
审判员 王孝民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