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刘闯乐与丁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闯乐,丁明华,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刘闯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丁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第三人:石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乐诉被告丁明华、第三人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0元,由原告刘闯乐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