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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485号

牛占才与王宗元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占才,王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牛占才,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詹文慧,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元,男,汉族,现年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占才与被告王宗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占才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占才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占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众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