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810号
原告:查全虎,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代柏,男,1959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刘爱玲,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全虎与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全虎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查全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衔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