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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一初字第02810号

查全虎与吴代柏、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查全虎,吴代柏,刘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810号

原告:查全虎,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代柏,男,1959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刘爱玲,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全虎与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全虎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查全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吴代柏、刘爱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衔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