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200号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明

审 判 员  杨延承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