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明
审 判 员 杨延承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