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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41号

陈红伟与王志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红伟,王志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41号原告陈红伟,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郭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帅,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陈红伟与被告王志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伟负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