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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5号

陆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5号

原告:陆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