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5号
原告:陆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更多数据:
陆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5号
原告:陆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