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17号原告燕廷付,男,69岁,汉族,农民。原告张秀花,女,70岁,汉族,农民。被告燕明章,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廷付、张秀花与被告燕明章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廷付、张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燕廷付、张秀花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