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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17号

燕廷付、张秀花与燕明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17号原告燕廷付,男,69岁,汉族,农民。原告张秀花,女,70岁,汉族,农民。被告燕明章,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廷付、张秀花与被告燕明章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廷付、张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燕廷付、张秀花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