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周巨波,男。
委托代理人:王成千,胶南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庆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巨波与被告张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付款而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巨波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衍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