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368号罪犯谭尹,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成郫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止于2020年6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3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赔付民事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缴纳民事赔偿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