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43-3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娟。被执行人王俊达。被执行人王玉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92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俊达向本院交付案款9200元,执行费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