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63号
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
委托代理人:汪林辉。
委托代理人:陈智。
被告: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华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