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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70号

杨新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光,穆春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穆春朋,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光与被执行人孙正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正初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新光人民币5296.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雷敬日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