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龙,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志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