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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