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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徐江海诉被告胡晓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江海,胡晓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徐江海。被告胡晓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11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胡晓斌驾驶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陕ANA3**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咸阳市人民路毛纺厂家属院门口处与沿该路人行道由南向北过马路行走的原告徐江海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45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3000元,恢复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财物损失7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合计41800元。经询,被告胡晓斌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同时,原告放弃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晓斌于2013年元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江海人民币1918元(其中误工费1395元、交通费100元、诉讼费423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胡晓斌提供误工证明及交通费原始票据。(已全部履行完毕)二、原告放弃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被告胡晓斌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艳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