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刘棚村张园。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汝才,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元。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