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林武。
被告:裴景茂。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诉被告裴景茂、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林武、裴景茂与裴景茂、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林武。
被告:裴景茂。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诉被告裴景茂、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