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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商初字第147号

林武、裴景茂与裴景茂、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林武。

被告:裴景茂。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诉被告裴景茂、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