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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507号

周洪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洪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507号罪犯周洪雨,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洪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连刑二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周洪雨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周洪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洪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洪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五天(刑期至2013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葛锦峰

审判员  陆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