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71年3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王XX,女,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张 X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