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石继才,男,生于1958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被执行人席志军,男,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申请人石继才与被执行人席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留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席志军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1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席志军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继才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席志军支付2012年12月31日前应付的赔偿款1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席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赔偿款17000元,承担执行费40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席志军已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交纳赔偿款7000元,并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主动交纳了剩余赔偿款1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7000元由申请人石继才全部领取。经被执行人席志军申请,执行费405元本院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1)留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柱
代理
审判员 王皓明
代理
审判员 唐 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