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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行初字第8-1号

林锦池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池,永嘉县人民政府,刘彩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永行初字第8-1号原告林锦池。委托代理人麻建国、吴洋迪,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娄绍光,县长。委托代理人徐义贵,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彩珍。委托代理人孙艳红、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锦池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锦池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锦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锦池负担。

审 判 长  陈俏云

审 判 员  刘良海

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