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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1号

刘益运与邓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益运;邓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刘益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强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运诉被告邓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元,由原告刘益运负担。

审判员  谢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