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刘益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强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运诉被告邓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元,由原告刘益运负担。
审判员 谢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