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海、张启园
被
申请人:李善民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鲁S-362**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丰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