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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保字第6号

张海、张启园与李善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海、张启园,李善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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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海、张启园

被

申请人:李善民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鲁S-362**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丰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