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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行审字第63号

李炳东与卫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李炳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行审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德保,局长。被执行人李炳东。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炳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3)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3)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李源屯镇大李湾村非法占用土地23289.39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7786.3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筑物面积5576.07平方米,不符合李源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503平方米耕地上建筑物面积6494.54平方米,符合李源屯镇土地总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炳东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86.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5576.0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5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筑物面积6494.54平方米;3、依据《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面积15503平方米,合计310060元的罚款;处予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面积7786.39平方米,合计233591.7元的罚款。共计543651.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炳东作出的卫国监字(2013)第040号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3)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全枝

审判员  孙西军

审判员  刘元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