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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99号

裴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裴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赵某某,男,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