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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刑初字第23号

李坤祥、张军亮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李坤祥,张军亮,亓逢军,亓春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祥,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个体户,住。2012年3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2011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军亮,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农民,住。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亓逢军,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个体户,住。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亓春彬,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个体户,住莱城区。2011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亮、亓逢军、李坤祥、亓春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需对被告人张军亮、亓逢军、李坤祥、亓春彬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判员 谷 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甜 微信公众号“”